我在 C++ 标准 (§9.5/1) 中看到了以下内容:
A union shall not have base classes. A union shall not be used as a base class.
A union can have member functions (including constructors and destructors), but not virtual (10.3) functions
从上面来看,union 也可以有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。
那么为什么继承中不允许这样呢?
编辑:用于回答评论:
如果允许将 union 作为基类,则派生类可以使用其数据。如果派生类只想使用 union 体的一个成员,则可以使用这种方式来节省内存。我认为,这是不正当的继承。在这种情况下,在派生类中使用 union 是否更好?
如果允许 union 作为派生类,则它可以使用基类的服务。例如,如果 Union 有多种类型的数据。众所周知,只能使用一种类型的数据。对于每种类型的数据,都存在一个基类来为该特定类型提供服务。这种情况下,可以利用多重继承来获取Union中所有类型数据的所有基类的服务。我也觉得这对继承的使用不当。但是在这一点上有没有等效的概念来实现内容呢?
只是我的想法...
最佳答案
这是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法:
struct InheritedUnion
{
union {
type1 member1;
type2 member2;
};
};
struct InheritsUnion : InheritedUnion
{};
通过使 union 匿名,它的工作方式就像基类型实际上是一个 union 一样。
关于c++ - 为什么 union 不能用于继承?,我们在Stack Overflow上找到一个类似的问题: https://stackoverflow.com/questions/3615001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