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++ - 为什么在声明 move 操作时删除复制操作?

标签 c++ c++11 copy-constructor move-semantics

当类显式声明复制操作(即复制构造函数或复制赋值运算符)时,不会为该类声明 move 操作。但是当一个类显式声明一个 move 操作时,复制操作被声明为删除。为什么会存在这种不对称?为什么不直接指定如果声明了 move 操作,就不会声明复制操作?据我所知,不会有任何行为差异,也不需要对 move 和复制操作进行不对称处理。

[对于喜欢引用标准的人来说,12.8/9和12.8/20中规定了有复制操作声明的类缺少 move 操作声明,有 move 操作声明的类有删除复制操作的规定在 12.8/7 和 12.8/18 中。]

最佳答案

当要 move 一个类但由于没有声明 move 构造函数这一事实时,编译器会回退到复制构造函数。在同样的情况下,如果将 move 构造函数声明为已删除,程序将是病式的。因此,如果 move 构造函数被隐式声明为已删除,许多涉及现有 C++11 之前类的合理代码将无法编译。像 myVector.push_back(MyClass())

这样的东西

这解释了为什么在定义复制构造函数时不能隐式声明删除 move 构造函数。这就留下了为什么在定义 move 构造函数时隐式声明删除复制构造函数的问题。

我不知道委员会的确切动机,但我有一个猜测。如果向现有 C++03 样式类添加 move 构造函数是为了删除(以前隐式定义的)复制构造函数,那么使用此类的现有代码可能会以微妙的方式改变意义,因为重载解析会选择意外的重载,而这些重载过去是被拒绝为较差的匹配。

考虑:

struct C {
  C(int) {}
  operator int() { return 42; }
};

C a(1);
C b(a);  // (1)

这是遗留的 C++03 类。 (1) 调用一个(隐式定义的)复制构造函数。 C b((int)a); 也是可行的,但匹配度较差。

想象一下,无论出于何种原因,我决定向此类添加一个显式 move 构造函数。如果 move 构造函数的存在是为了抑制复制构造函数的隐式声明,那么 (1) 处看似无关的一段代码仍然可以编译,但悄悄地改变了它的含义:它现在将调用 operator int()C(int)。那会很糟糕。

另一方面,如果复制构造函数被隐式声明为已删除,则 (1) 将无法编译,提醒我注意这个问题。我会检查情况并决定是否仍然需要默认的复制构造函数;如果是这样,我会添加 C(const C&)=default;

关于c++ - 为什么在声明 move 操作时删除复制操作?,我们在Stack Overflow上找到一个类似的问题: https://stackoverflow.com/questions/25299622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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