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设我们有一个名为 Maze
的类。现在假设我们有另一个名为 MazeSolver 的类。因此,为了使用 Maze 中的方法在 MazeSolver 中创建 Maze 对象,我们创建了私有(private) Maze 迷宫。然后在MazeSolver
的构造函数中,我们还编写public MazeSolver(Maze maze)
。我的问题是,为什么我们必须两者都做?这个想法背后的哲学是什么?为什么我们不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不是两者都做,我想我很困惑。
最佳答案
嗯,有一个存储迷宫引用的字段/变量:
private Maze maze;
还有一个构造函数,用于传递和设置 Maze 引用
public MazeSolver(Maze maze) { this.maze = maze; }
除此之外,您还需要提出一个更具体的问题。
关于java - 创建对象并在构造函数中使用它,我们在Stack Overflow上找到一个类似的问题: https://stackoverflow.com/questions/20525038/